学习民法典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根据实用版民法典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解与适用解释,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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