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提成办法》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宗大尧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9月1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提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随着科技创新和经济科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范围内的科技竞争和科技为核心的经济竞争、乃至综合国力的竞争更为激烈。科技创新能力成为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成为国际竞争或地区竞争的制高点。科技创新的实力和优势源自于高水平的科技人才,而科技人才的争夺则成为当今国际激烈竞争的焦点。事实证明,谁拥有科技创新的优势和大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谁就掌握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动权,谁就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
朱镕基总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人才是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贵阳市的经济、社会、科技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沿海发达地区及周边省会城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高素质科技人员较为短缺,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与数量欠高,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较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程度较低等,致使科技财富的巨大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较多地存在着设备闲置,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收入与其贡献不一致或对科技人员获得利益保护力度不大、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等导致了人才流失、科技人员出工不出力,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科技产品销售不畅等,从而造成科技资产积压甚至流失。这些都增加了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也不利于全市科技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将要如入WTO,为我市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一次历史性机遇,也使我市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下力气落实好党的十五大关于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制定能有效发挥科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决策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地方性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以盘活科技资产、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科技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是适时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二、《办法》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办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市科委根据立法计划,组织了《办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办法(草案)》初稿。市人大教科委提前介入,与市人大法制室、市法制局。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科技界人士和部分企业负责人,就《办法(草案)》进行了论证,通过反复论证,形成《办法(草案)》。2001年9月12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广泛征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不同类型企业的意见,提交常委会再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在市人大教科委、市科委的协同下,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推敲、逐条研究、逐条修改,经多次修改论证后,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到贵州工业大学、贵阳生物工程研究所、贵阳变压器厂、贵州轮胎厂、贵州新天药业有限公司、贵州益佰制药厂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广纳民言。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修改稿。2001年9月1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本《办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通过对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注册资金和提成奖励的比例作出规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留住和吸引人才,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因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便于操作。
(二)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注册资金和提成奖励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注册资金和提成奖励的比例是本《办法》的核心,在比例的规定上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遵循《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以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国家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提成奖励比例,根据我市实际作细化补充规定,既保证可操作性,又切实起到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9月1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提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随着科技创新和经济科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范围内的科技竞争和科技为核心的经济竞争、乃至综合国力的竞争更为激烈。科技创新能力成为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成为国际竞争或地区竞争的制高点。科技创新的实力和优势源自于高水平的科技人才,而科技人才的争夺则成为当今国际激烈竞争的焦点。事实证明,谁拥有科技创新的优势和大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谁就掌握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动权,谁就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
朱镕基总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人才是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贵阳市的经济、社会、科技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沿海发达地区及周边省会城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高素质科技人员较为短缺,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与数量欠高,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较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程度较低等,致使科技财富的巨大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较多地存在着设备闲置,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收入与其贡献不一致或对科技人员获得利益保护力度不大、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等导致了人才流失、科技人员出工不出力,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科技产品销售不畅等,从而造成科技资产积压甚至流失。这些都增加了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也不利于全市科技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将要如入WTO,为我市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一次历史性机遇,也使我市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下力气落实好党的十五大关于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制定能有效发挥科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决策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地方性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以盘活科技资产、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科技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是适时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二、《办法》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办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市科委根据立法计划,组织了《办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办法(草案)》初稿。市人大教科委提前介入,与市人大法制室、市法制局。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科技界人士和部分企业负责人,就《办法(草案)》进行了论证,通过反复论证,形成《办法(草案)》。2001年9月12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广泛征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不同类型企业的意见,提交常委会再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在市人大教科委、市科委的协同下,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推敲、逐条研究、逐条修改,经多次修改论证后,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到贵州工业大学、贵阳生物工程研究所、贵阳变压器厂、贵州轮胎厂、贵州新天药业有限公司、贵州益佰制药厂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广纳民言。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修改稿。2001年9月1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本《办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通过对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注册资金和提成奖励的比例作出规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留住和吸引人才,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因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便于操作。
(二)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注册资金和提成奖励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注册资金和提成奖励的比例是本《办法》的核心,在比例的规定上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遵循《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以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国家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提成奖励比例,根据我市实际作细化补充规定,既保证可操作性,又切实起到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