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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提成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提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中对奖励数额表述不准确,因此,将这条修改为:“鼓励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后,当年内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相当于所交税额的5%至10%的奖金,奖励该高新技术成果持有者。“
  2、第七条第(二)项中作价出资的产品的核心技术不仅仅为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因此,将这项修改为“为公司或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同时,将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通过认定的”。
  3、第九条规定对作价出资超过注册资本35%的审核认定程序,实际工作中,作价总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均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本条是重复规定,故予删去。以下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4、为了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将第十条修改为:“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可选择协商或评估方式作价;涉及国有资产的,应评估作价,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对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的转化的规定,鉴于专利法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该款删去。
  6、第十六条第一款表述不准确。因此,将该款修改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可用企业近3 年由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后资产净增值的20%至30%,奖励技术创新主要贡献人员。”
  7、第十七条中对以应用开发类项目实施转化为主的中小型企业中科技人员持股比例的表述不准确。因此,将这条修改为:“以应用开发类项目实施转化为主的中小型企业,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科技人员持股比例最高可达总股本的50%。”
  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当年”改为“一年”。经征求市人大的意见,他们提出以不改为宜。对“当年”的界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作解释。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1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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