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0年4月2日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禄应君
各位代表:
我受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草海位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西南侧,是云贵高原中部最大的一个天然淡水湖泊,海拔2170米,原有水域面积45平方公里,现在水域面积25平方公里。据有关专家考证,草海已有15万年以上的历史,古生物化石种类繁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极为丰富,被誉为“物种基因库”、“露天自然博物馆”和“高原明珠”。草海光能丰富,冬暖夏凉,具有干湿分明的气候特征。草海有178种植物布满湖区、水草覆盖率达60%以上。草海有鱼类9种。每年在草海越冬鸟类多达185种10万余只,其中黑颈鹤、金雕、白尾海雕等7种是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灰鹤、白琵鹭等20余种是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每年到草海越冬的黑颈鹤约350余只,因此,草海被称为“鱼的乐园”、“鸟的王国”。草海为群山环抱,具有凤山寺、玉皇阁等名胜景观,风光秀丽,气候宜人,是观鸟、旅游和避暑的理想之地。总之,草海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科研价值和经济发展价值。
1972年草海水被放干“造田”,水生植物遭受破坏,种群减少,鱼类濒临灭绝,鸟类飞往他乡。气温不正常,春雨来得迟,作物成熟晚,井泉等地下水枯竭,甚至造成云南省昭通、会泽、宣威以及四川省泸州以南地区连年出现旱情、气候失调等等。为此,各地一致呼吁:必须恢复草海。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草海问题的议案,1980年7月,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此召开常务会议,讨论了关于恢复草海蓄水的问题,随后下达文件,成立了“草海恢复蓄水指挥部”,按省水利厅设计的方案动工,于1982年7月全部竣工,蓄水高程2171.7米,水域面积25平方公里。1985年草海被列为省级综合自然保护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原明珠”重放光彩。
但是,草海区域内仍居住着2万多村民和部分城镇居民及部分机关单位。其生产、生活与草海密切相联,极易造成草海周边的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失衡,危害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因此,加强草海的保护治理,逐步恢复草海原有的水面,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势在必行,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法律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水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为迎接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对草海资源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四、《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于1998年8月批转了县人大常委会拟报的关于《草海保护条例》的立法计划、1999年4月成立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立法办公室。为起草《条例(草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立法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多次进行认真讨论和修改。立法办公室将几次主任会议修改的文本整理综合后,广泛征求了省、地、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审阅。十一易其稿,拟定了《条例(草案)》。2000年3月24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修改,在此基础上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由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室、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现决定提请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条例(草案)》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草海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规定。草海在自治县辖区内,自治机关和当地政府,应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关于草海的现有水位
据有关资料记载,草海水面控制在夏秋蓄水高程为2172米,水域面积为29平方公里,冬春季蓄水高程为2171.7米,水域面积为25平方公里。《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的“相关陆域”为环海陆域分水岭以内的草海保护区域。
(三)关于保护治理、合理开发利用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条至二十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对保护治理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对合理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罚没收入上缴财政问题
依据国务院281号令及省、地、县有关文件规定,凡有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违规条款中的罚没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关于职责问题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草海的保护和管理,并规定了七条主要职责。同时要求草海镇人民政府应搞好草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草海区域内的村(居)委会也要协助做好草海的保护治理工作。
(六)关于奖励与处罚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保护治理、合理利用草海资源工作中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范围。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禄应君
各位代表:
我受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草海位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西南侧,是云贵高原中部最大的一个天然淡水湖泊,海拔2170米,原有水域面积45平方公里,现在水域面积25平方公里。据有关专家考证,草海已有15万年以上的历史,古生物化石种类繁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极为丰富,被誉为“物种基因库”、“露天自然博物馆”和“高原明珠”。草海光能丰富,冬暖夏凉,具有干湿分明的气候特征。草海有178种植物布满湖区、水草覆盖率达60%以上。草海有鱼类9种。每年在草海越冬鸟类多达185种10万余只,其中黑颈鹤、金雕、白尾海雕等7种是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灰鹤、白琵鹭等20余种是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每年到草海越冬的黑颈鹤约350余只,因此,草海被称为“鱼的乐园”、“鸟的王国”。草海为群山环抱,具有凤山寺、玉皇阁等名胜景观,风光秀丽,气候宜人,是观鸟、旅游和避暑的理想之地。总之,草海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科研价值和经济发展价值。
1972年草海水被放干“造田”,水生植物遭受破坏,种群减少,鱼类濒临灭绝,鸟类飞往他乡。气温不正常,春雨来得迟,作物成熟晚,井泉等地下水枯竭,甚至造成云南省昭通、会泽、宣威以及四川省泸州以南地区连年出现旱情、气候失调等等。为此,各地一致呼吁:必须恢复草海。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草海问题的议案,1980年7月,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此召开常务会议,讨论了关于恢复草海蓄水的问题,随后下达文件,成立了“草海恢复蓄水指挥部”,按省水利厅设计的方案动工,于1982年7月全部竣工,蓄水高程2171.7米,水域面积25平方公里。1985年草海被列为省级综合自然保护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原明珠”重放光彩。
但是,草海区域内仍居住着2万多村民和部分城镇居民及部分机关单位。其生产、生活与草海密切相联,极易造成草海周边的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失衡,危害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因此,加强草海的保护治理,逐步恢复草海原有的水面,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势在必行,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法律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水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为迎接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对草海资源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四、《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于1998年8月批转了县人大常委会拟报的关于《草海保护条例》的立法计划、1999年4月成立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立法办公室。为起草《条例(草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立法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多次进行认真讨论和修改。立法办公室将几次主任会议修改的文本整理综合后,广泛征求了省、地、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审阅。十一易其稿,拟定了《条例(草案)》。2000年3月24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修改,在此基础上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由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室、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现决定提请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条例(草案)》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草海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规定。草海在自治县辖区内,自治机关和当地政府,应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关于草海的现有水位
据有关资料记载,草海水面控制在夏秋蓄水高程为2172米,水域面积为29平方公里,冬春季蓄水高程为2171.7米,水域面积为25平方公里。《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的“相关陆域”为环海陆域分水岭以内的草海保护区域。
(三)关于保护治理、合理开发利用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条至二十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对保护治理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对合理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罚没收入上缴财政问题
依据国务院281号令及省、地、县有关文件规定,凡有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违规条款中的罚没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关于职责问题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草海的保护和管理,并规定了七条主要职责。同时要求草海镇人民政府应搞好草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草海区域内的村(居)委会也要协助做好草海的保护治理工作。
(六)关于奖励与处罚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保护治理、合理利用草海资源工作中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范围。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