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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濮振远


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12月1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作如下说明:
  《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是1987年5月21日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法规施行以来,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12月11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议案”。2000年12月17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立法法明确了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划分了立法权限、规范了立法程序、完善了统一审议方式。《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与立法法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许多地方不相一致。如规定“国家已明确方针、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据本市实际所急需的”,“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继续施行已不适宜。市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同意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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