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01年1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更名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副主任,更名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再重新任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更名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副主任,更名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再重新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