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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为保障弱势群体通过法律帮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予以通过。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有委员提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表述不准确,因此将该款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且书面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2、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下列紧急情况时可以及时决定予以法律援助:
  “(一)可能激化矛盾,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当事人面临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危险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的。”
  3、为了给受援人多方面获得法律帮助提供指导,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受援人除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援助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仲裁费、仲裁案件受理费。”以下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4、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要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删去。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02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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