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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符合在新形势下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要求,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后予以通过。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方案。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几字删去。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执行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五、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明确为2001年1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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