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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3月24日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明确了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西部大开发的启动实施,制定本《条例》,对于尊重知识,依靠科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和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促进本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是必要的。
二、《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起草工作,是根据“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十五’期间立法计划”,在中共镇宁自治县委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和立法领导小组组织《条例》起草班子,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于200O年1O月底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作了修改后,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县人民政府以“关于提请审议《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经2001年2月27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于2001年3月24日通过了本《条例》。
四、《条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条例》共有二十二条,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二)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应当坚持的原则。明确了本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进步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对科技工作者作了界定。
(三)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对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组织,扩大和发展科技培训网络,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科技知识更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鼓励和支持科技进步的项目和形式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实行鼓励和支持的优惠和依法对从事科技工作的主体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四)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对各种科技资金投入的比例,明确了科技三项经费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可根据支出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为了有效地促进科技进步的发展,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确了人民政府应设立的奖励项目,用于表彰和奖励在科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对在涉及科技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按规定比例提成奖励;明确了在乡镇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享受浮动工资和退休费的优惠待遇。在第二十条(一)、(二)项规定中,鉴于城关镇地处县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因此在该镇从事科技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不享受浮动工资和退休费优惠待遇。
(五)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分和处罚作了规定,这对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具有积极的保证作用。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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