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3月27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智光
省人大常委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1月30日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2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中,为促进本县经济的发展,结合该县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实际,规范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行为,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制定该《条例》是有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智光
省人大常委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1月30日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2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中,为促进本县经济的发展,结合该县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实际,规范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行为,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制定该《条例》是有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