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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1月14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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