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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1月14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在全体会议上采用举手的方式合并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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