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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1月14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主持。选举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第三条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补选贵州省省长1名;
  补选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
  补选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1名;
  补选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5名。
  第四条 补选贵州省省长和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补选贵州省省长和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4项选举一次进行。
  第五条 补选贵州省省长和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提名人应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有效。
  补选的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被提名的候选人,如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席团告知提名者,并向代表说明本人意愿,如提名者同意撤回提名的,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则仍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依法提名的贵州省省长和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与会代表进行酝酿协商后,进行选举。
  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相加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选人数时,由主席团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协商,进行预选后,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预选候选人名单按大会议案选举组收到提名登记表的先后顺序排列。
  进行预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主席团规定。
  第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九条 在进行4项选举时,每项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该项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该项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Ο”;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右边空格内划“О”,只写姓名不划“О”的,该另选人的票无效;表示弃权的,什么符号也不划。
  如果代表本人不会填写选票,可以委托所信任的其他与会代表代写,但选票应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废票处理。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一条 填写选票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碳素笔,不得用铅笔和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第十二条 本次会议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第十三条 大会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员2名,监票员10名。总监票员由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监票员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总监票员、监票员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监票人员在主席团领导下,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四条 会场共设四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五条 投票时,总监票员、监票员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员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将投票人数和选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经总监票员签名后,报告大会主持人,由大会主持人公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计票完毕,由总监票员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分别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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