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12月26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12月8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0日召开第42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发展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论证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12月8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0日召开第42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发展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论证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