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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发展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各组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五条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几字。
  2、将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以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
  3、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4、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三年”修改为“依法”二字。
  5、在第二十四条中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后加上“相关”二字。
  6、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3年3月1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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