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02年5月20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
贵州省文化厅厅长 张继增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人口3755.72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333.95万人,占全省人口的37.9%。长期以来,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各族人民在改造自然的漫长社会实践中,创造了绚丽多姿的民族民间文化。贵州的民族民间文化,经过历史的沧桑,时代的锤炼,已经成为中华文化宝库中重要的部分,既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又有独特的民族与地域特征。贵州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在促进民族繁荣,增进民族团结与和睦,凝聚民族感情,促进文化发展,推动民族文化与旅游的结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文化的进步,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借鉴、相互吸收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此种趋势,促进了民族民间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对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强烈冲击。一方面,在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同时,民族民间文化由于自身的特性和局限,始终存在着被同化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保护与扶持的力度不够,使许多民族民间文化自然消失;二是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主要是在经济建设中,一些地方只注重开发,而忽视保护与合理利用;三是流失严重。主要是通过各种非法渠道使许多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被倒卖,有的甚至被外国人低价买走。这方面损失尤其严重。这些问题给贵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为了有效地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做到有序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在西部大开发中把贵州建设成为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的目标,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令《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省文化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计划,这些计划包括:开展民族节日活动;建立专题性博物馆;评选、命名“艺术之乡”;举办民族文化艺术节;建立生态博物馆等。这一系列探索性的保护方式收到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也为制定《条例(草案)》奠定了基础。2001年初,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文化厅和省法制办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各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多次征求了省民委、计委、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教育、建设、旅游、外事等部门意见,并到安顺、黔东南、黔西南等地进行调研,同时,先后向九个州、市政府、地区行署,部分县(市)政府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参考兄弟省的地方性法规,十三易其稿,形成本《条例(草案)》,经2002年4月18日省政府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民族民间文化包括的内容,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应遵循的原则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义务等,共七条;第二章:抢救与保护,明确了在抢救、保护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共五条;第三章:推荐与认定,规定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村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共六条;第四章:开发和利用,规定了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措施,共五条;第五章:保障措施,规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经费的筹集、使用以及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教育,共六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五条;第七章:附则,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时间,共一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民族民间文化的界定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范围,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借鉴了外省(区、市)的同类立法经验,经充分征求各地、州、市、县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的界定,切合贵州实际。制定《条例(草案)》目的是在保护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不是把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全部保护起来搞文化封锁和地区封锁。否则会限制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及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2、关于命名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文化的快速传播,贵州的民族民间文化不断地面对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许多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正濒临消亡。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加大保护的力度,还要对那些一直生活在民间,长期从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艺人应给予鼓励和扶持。民间艺人作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继承、创新、弘扬了贵州的民族民间文化,赋予了贵州民族民间文化新的生命力。为了肯定一些优秀民间艺人对保护贵州民族民间文化所作出的贡献,也为了鼓励更多的民间艺人对贵州民族民间文化投入更大的热情,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规定,给予他们“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称号。
3、关于建立生态博物馆或民族村寨博物馆,命名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之乡以及划定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问题
生态博物馆或民族村寨博物馆是指一块特定的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跨行政区域的一种相同的同一民族的地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之乡是反映长期流传于民间的文化艺术品种,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一定的文化区域,而不是指一个行政区域乡的概念。我们在制定《条例(草案)》时,参照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文社图发〔2000〕8号文)的通知中:“对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要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建立生态博物馆或民族文化村寨,命名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之乡,划定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4、关于开发和利用问题
贵州有着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只有对贵州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有序的开发和合理的利用,挖掘贵州民族民间文化所特有的魅力,使民族民间文化与时代同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对贵州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对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作出了规定,并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挖掘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发挥贵州民族民间文化的优势,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与旅游的结合,积极扶持民族民间文化面向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把我省建设成为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文化厅厅长 张继增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人口3755.72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333.95万人,占全省人口的37.9%。长期以来,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各族人民在改造自然的漫长社会实践中,创造了绚丽多姿的民族民间文化。贵州的民族民间文化,经过历史的沧桑,时代的锤炼,已经成为中华文化宝库中重要的部分,既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又有独特的民族与地域特征。贵州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在促进民族繁荣,增进民族团结与和睦,凝聚民族感情,促进文化发展,推动民族文化与旅游的结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文化的进步,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借鉴、相互吸收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此种趋势,促进了民族民间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对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强烈冲击。一方面,在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同时,民族民间文化由于自身的特性和局限,始终存在着被同化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保护与扶持的力度不够,使许多民族民间文化自然消失;二是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主要是在经济建设中,一些地方只注重开发,而忽视保护与合理利用;三是流失严重。主要是通过各种非法渠道使许多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被倒卖,有的甚至被外国人低价买走。这方面损失尤其严重。这些问题给贵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为了有效地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做到有序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在西部大开发中把贵州建设成为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的目标,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令《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省文化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计划,这些计划包括:开展民族节日活动;建立专题性博物馆;评选、命名“艺术之乡”;举办民族文化艺术节;建立生态博物馆等。这一系列探索性的保护方式收到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也为制定《条例(草案)》奠定了基础。2001年初,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文化厅和省法制办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各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多次征求了省民委、计委、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教育、建设、旅游、外事等部门意见,并到安顺、黔东南、黔西南等地进行调研,同时,先后向九个州、市政府、地区行署,部分县(市)政府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参考兄弟省的地方性法规,十三易其稿,形成本《条例(草案)》,经2002年4月18日省政府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民族民间文化包括的内容,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应遵循的原则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义务等,共七条;第二章:抢救与保护,明确了在抢救、保护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共五条;第三章:推荐与认定,规定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村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共六条;第四章:开发和利用,规定了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措施,共五条;第五章:保障措施,规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经费的筹集、使用以及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教育,共六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五条;第七章:附则,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时间,共一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民族民间文化的界定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范围,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借鉴了外省(区、市)的同类立法经验,经充分征求各地、州、市、县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的界定,切合贵州实际。制定《条例(草案)》目的是在保护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不是把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全部保护起来搞文化封锁和地区封锁。否则会限制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及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2、关于命名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文化的快速传播,贵州的民族民间文化不断地面对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许多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正濒临消亡。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加大保护的力度,还要对那些一直生活在民间,长期从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艺人应给予鼓励和扶持。民间艺人作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继承、创新、弘扬了贵州的民族民间文化,赋予了贵州民族民间文化新的生命力。为了肯定一些优秀民间艺人对保护贵州民族民间文化所作出的贡献,也为了鼓励更多的民间艺人对贵州民族民间文化投入更大的热情,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规定,给予他们“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称号。
3、关于建立生态博物馆或民族村寨博物馆,命名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之乡以及划定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问题
生态博物馆或民族村寨博物馆是指一块特定的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跨行政区域的一种相同的同一民族的地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之乡是反映长期流传于民间的文化艺术品种,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一定的文化区域,而不是指一个行政区域乡的概念。我们在制定《条例(草案)》时,参照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文社图发〔2000〕8号文)的通知中:“对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要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建立生态博物馆或民族文化村寨,命名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之乡,划定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4、关于开发和利用问题
贵州有着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只有对贵州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有序的开发和合理的利用,挖掘贵州民族民间文化所特有的魅力,使民族民间文化与时代同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对贵州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对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作出了规定,并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挖掘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发挥贵州民族民间文化的优势,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与旅游的结合,积极扶持民族民间文化面向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把我省建设成为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