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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萍辞去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2年7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何萍申请辞职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何萍辞去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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