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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第6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2年7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明义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黔西南州代表团王金国等17名代表提出关于理顺我省旅游业管理体制,将涉外宾馆和旅行社及旅游行业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实行属地管理,并且修改《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将该议案交我委办理,我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查询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2002年7月2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78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的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修改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是依据上位法作出的规定,因此,对旅行社的管理权限必须按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旅游行业管理职权实行属地管理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景点)、交通、餐饮、住宿、商店、文化娱乐、旅游商品生产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定点标志牌……”。省旅游局依据《条例》制定的《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漂流经营企业申请旅游定点的,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旅游定点,由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县旅游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上述规定已明确除旅游漂流定点外,其他旅游定点的审批,由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自行审批,也可委托已具备管理能力的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因此,《条例》以及《办法》已经明确了旅游行业审批权、日常管理、复核等管理权限。
三、关于理顺我省旅游业管理体制的问题
去年,在省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关于理顺贵州省旅游业管理体制的议案,财经委员会针对议案提出的问题,赴黄果树景区进行了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财经委认为,我省旅游管理确实存在着管理职责不清,权责利不明,互相扯皮的现象。我们将这些情况及时反馈给省政府,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对此极为重视,并表示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切实解决贵州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尽快理顺旅游管理体制。今年,财经委员会将对《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进行执法检查,届时,我们将根据执法检查的情况和贵州的实际,总结经验,科学论证,逐步完善《条例》的各项规定,以促进贵州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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