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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2年7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赵家兴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加强。我省自八十年代末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以来,已先后在建设工程、机电设备采购、货物集中采购、科研课题研究等领域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提高了建设工程质量,降低了货物采购成本,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积累和丰富了招标投标工作经验。但是,我省目前的招标投标活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一些单位不愿意招标或者规避招标,有的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二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串通或贿赂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地区、行业发展不平衡,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未实行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较窄,仅限于工程施工的较多,勘察、设计、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的较少;四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只允许本部门、本行业、本地方的单位参加投标,限制公平竞争;五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政干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直接参加评标、定标、修改标底和合同价格、核发中标通知书等,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侵害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自主权,有的部门、有的领导干部甚至随意改变招标结果,指定中标人。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很有必要根据《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综合性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十五”期间,我省将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以带动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增长。在这种形势下,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制定《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2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成立了由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计委、省编办、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结合我省实际,拟订调研提纲,先后到北京、四川、湖南三省、市和省内部分地区进行调研,与有关部门商讨相关问题,交流起草经验。草拟出征求意见稿后,多次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征求意见,先后9次召开相关部门研讨会,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
为了使《草案》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把起草过程变为沟通、协调各方意见的过程,2002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会议,分别听取了建设、水利、交通、财政、监察等30多个省直有关部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10个单位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草案》的意见,同时将《草案》印发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征求意见,并到贵阳市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座谈。5月23日,受陈大卫副省长的委托,省政府副秘书长李飞跃组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会议,就《草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协调。随后,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协调会精神,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5月30日,省政府法制办又邀请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就《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协调、磋商,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并经2002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草案》。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规范和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基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于2000年5月29日发布了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意见》,明确了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纳入《草案》中予以明确;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实际情况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为保持《草案》的相对稳定性,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宜在《草案》中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具体规定。经认真研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草案》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进行了一般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关于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保证招标投标制度的良好运行,政府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行政监督部门较多,《草案》第五条对此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0〕34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发〔2000〕3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划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可能会有变化和调整,对此《草案》不宜作详细的规定,也难以将众多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一一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三)关于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邀请招标应当严格控制。为了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防止邀请招标被随意采用,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在《草案》第九条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招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四)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符合社会化分工的原则,有利于形成制约机制,能较好地保证招标的公正性和质量。但是,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育完善和规范管理,需要建立招标代理信誉评价机制,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目前,针对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代理行为和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引导和鼓励公平竞争,建立竞争有序、运作规范的招标代理市场。
(五)关于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关系到整个招标过程是否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是否使招标人获得最大效益的关键。因此,评标专家的质量关系到整个招标工作的质量。为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减少资源浪费,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建立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这有利于资源共享,提高专家的利用效益,增强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建立起真正公开、公正的评标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只分专业,不分部门、不分地区,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而是一个社会化、开放式的社会公共资源。在评标时,按规定的程序,根据项目需要的专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建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还有利于在今后与外省区和国家的评标专家名册联网,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和确定评标专家。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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