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2年7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邱 功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一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计量与企业生产、人民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企业使用的石油、燃煤、天然气、电能等能源产品,均以计量进行贸易结算;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液化石油气重量、电话通话时间等已成为计量的内容之一;商品交易额日益增大,商贸计量日益频繁。因此,制定我省有关计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985年9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对于增强全民计量法制意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计量监督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对商贸计量的管理比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对计量器具销售、安装、改装、使用等的规定不够明确,计量器具出现质量问题后,很难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制度,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不够具体,难以遏制违法行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其能够快速、准确地出具公正、可靠的数据。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我省计量监督管理进行规范,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的发展。
二、《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安排,2001年10月15日成立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北京、安徽、广西、四川、陕西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广泛收集资料,分析计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计量法》,结合我省实际,草拟出《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省财政、经贸、工商、物价、卫生、建设等部门的意见;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消费者协会和贵州铝厂、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电力公司、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贵阳市煤气公司、贵阳市供水总公司等单位对《草案》的修改意见;还到贵阳市、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等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对各地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纳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草案》。
三、《草案》的立法依据
《草案》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同时还参考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部门规章。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草案》第三条规定的计量活动监督管理机关的问题。
  《计量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已不是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人、财、物统一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所以,《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关于《草案》第九条规定对从事有关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加强监督管理的问题。
  《计量法》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明确规定须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许可证,但对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需要取得有关许可证未予以明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单位或个人的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等条件,以及安装、改装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难以掌握和了解。从生产、生活的现实情况看,安装大型自动衡器、煤气流量计等技术复杂的计量器具,改装出租车计价器、税控燃油加油机等实施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均与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草案》借鉴了北京、四川等地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对从事安装、改装大型、技术复杂计量器具和实施重点管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于这类计量器具安装、改装完成后,应视为新的计量器具,为避免安装、改装后的计量器具量值不准确,《草案》明确规定计量器具安装、改装完成后,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关于《草案》第三章对商贸计量的监督管理问题。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各类贸易活动将大量增加。在商贸活动中,有的经营者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结算,有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有的商业经营场所的计量器具的设置和操作不规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草案》参照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部门规章,并借鉴了北京、上海、辽宁、广西等地的做法,在第三章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零售商品称重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以促进贸易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四)关于《草案》第二十五条中有关首次强制检定的问题。鉴于住宅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大多数是由有关建筑、建设单位统一安装,并非是住户自己安装,其是否计量准确直接关系到用户、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确保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参考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草案》明确了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住宅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实行首次强制检定制度。
  (五)关于《草案》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行使的职权问题。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可行使的五类职权。其中,赋予了执法人员可以查封、扣押违法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的职权。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计量执法手段太弱,调查取证困难,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草案》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计量器具和其他有关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违法证据的灭失。
  (六)关于《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计量法》颁布时间较早,对目前出现的一些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具体,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1个省(市、区)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计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草案》依据《计量法》,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结合贵州实际,对计量违法行为设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