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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七条中“文学历史书籍”后加上“制作文学历史音像制品”几字。
2、将第十六条最后一句修改为:“不得将其他异物计入商品净含量”。
3、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量保证体系和公正性保证措施”。
4、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对查封、扣押的计量器具及”后加上“有计量问题的”几字,将本款中“ 45天”修改为“30天”。
5、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资格”一句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计量检定、检测资格”。
6、删去第四十六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句。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3年1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第四十二条中“出租车计程计价器未按规定周期检定或者超周期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含义不清。按照有关规定,出租车计价器必须按期检定,保证其准确。如果不按规定进行检定或者超期使用,计价器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下的收入可视为违法所得。因此,未作改动。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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