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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关于《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2年9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启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就《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湖条例”)于1995年11月28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两湖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和完善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遏止两湖水质恶化,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为贵阳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不断地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需水量不断增加,为缓解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新建的西郊水厂、白云水厂和清镇水厂的扩建均以两湖水作为取水源,两湖的日取水量将由现在的15万吨,逐渐增至75万吨,取水量的大幅增加和两湖水体的多功能,使两湖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现行“两湖条例”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亟待修正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随着两湖区域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原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已不适应两湖水质保护的需要,主要是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偏小须作必要的调整。
(二)两湖流域既是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又是我省西线旅游的重要景点,由此给两湖区域环境造成很大压力。“两湖条例”施行以来,通过加强治理和管理,水质虽有所好转,但要满足功能区的水质标准,需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两湖水资源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力度。
  1、需严格控制总磷、总氮。据统计,两湖周边每年废水排放总量达13580万立方米。其中化学需氧量32471吨,总氮4887吨,总磷302.9吨,超过两湖水体的承受能力。磷是两湖水体富营养化的限制因子,如果入湖含磷量不受控制,将使两湖水体富营养化进程加快。为控制含磷废水入湖,省政府虽已发布公告,在两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但为了有效保障生活饮用水取水安全,有必要在法规里作明确规定。
2、目前,网箱养鱼集中在二级保护区,对水体的污染既直接又严重。据省环境研究院的科研成果,投饵养殖,鱼类只取食了较小部分,绝大部分饵料沉积湖体,鱼的排泄物和饵料长期大量沉积湖中,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因素,因此取缔水产投饵养殖势在必行。
3、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对水体污染较严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鼓励使用无动力船和非燃油动力船,控制两湖区域内的船只总量也须在法规里进一步明确。
4、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1989年7月10日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禁止建立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明确禁止电鱼、用非法鱼具捕鱼,亦须在法规明确。
(三)近年来,国家陆续修订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两湖条例”的法律责任部份条款规定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一致,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性,需加以修正。
(四)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基金。这不符合国家只能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设立基金的规定。但由于两湖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如无资金保证则治理保护只是一句空话。目前两湖流域内年排各种废水约22000万立方米,仅建污水处理设施约110套,日处理能力平均约15万立方米。由于管理、资金等原因,运转率、达标率都较低,距省政府“关于两湖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目标要求相差甚远。流域内县市及主要人口集中区至今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平坝县城污水处理厂、朱昌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由于资金原因连前期立项工作都很困难。为此,如不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筹集资金,两湖的环境保护将无法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条例修正案中对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了新的规定。
二、修改过程
2001年省人大环资委根据几年来对“两湖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和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的反映,将“两湖条例修正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列入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为落实该计划,2002年初省人大环资委对修正“两湖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先期立法调研,并提出了修正重点。
2002年5月,省人大环资委成立了“两湖条例修正案(草案)”起草小组,并将形成的“两湖条例修正案(草案稿)”,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先后召开了四次座谈会,听取环保、水利、交通、建设、财政等厅局和贵阳、安顺、清镇、平坝等地方政府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草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经专家论证后,于2002年8月30日经省人大环资委第57次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两湖条例修正案(草案)”。环资委认为本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
  为了更有效的保护饮用水源,环资委认为,现行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必须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因此,“两湖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第五条增加第三款“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条例的第六、第七、第八条删去。
  (二)关于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污染防治管理的力度,在第十一条增加和修改了五项内容,即:“(七)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九)开山采石、采矿、掩埋尸体;(十)在两湖水域内投饵养殖;(十一)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为减轻污染、倡导使用无动力船,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鼓励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无动力船和非燃油动力船。动力船实行总量控制,使用动力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关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监督管理
  现行的“两湖条例”只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湖的监督管理职责,为明确和加强对两湖水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并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两湖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关于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鉴于国家已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根据两湖水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将现行的“两湖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两湖取水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收取的水资源费用于两湖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利用、开发;两湖区域内的城镇必须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于两湖区域内的污水和垃圾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现行“两湖条例”的法律责任是根据原来的法律法规和当时情况制订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修订和颁布,“两湖条例”法律责任方面的部份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同时又考虑到今后国家的法律法规会不断修订和完善,因此在法律责任的条款中采用以下两个原则进行修改:一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修改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现行的“两湖条例”设定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六章。
  此外,对原条例中的个别文字进行了技术性处理。
  以上说明与《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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