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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2年9月27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实施,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遏止两湖水质恶化,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条例》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02年9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两湖水资源的管理,保证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源的安全,加强对两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的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的最后一句修改为:“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两湖环境的保护。”
二、根据委员的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中的“无动力船”修改为“非机动船”。
三、根据委员的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委员的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修改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和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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