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9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向阳生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2年8月22日通过了《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8月2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之后加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项中“做好”改为“协调、指导”。
三、考虑到单位档案工作的职责与档案馆的职责不相同,因此,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为了使收集和征集档案规范化,在第十一条“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前加上“按照有关规定”。
五、将第十二条中“向同级档案馆或档案机构移交”改为:“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移交”。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第十九条中的“办法”改为“规定”。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向阳生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2年8月22日通过了《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8月2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之后加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项中“做好”改为“协调、指导”。
三、考虑到单位档案工作的职责与档案馆的职责不相同,因此,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为了使收集和征集档案规范化,在第十一条“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前加上“按照有关规定”。
五、将第十二条中“向同级档案馆或档案机构移交”改为:“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移交”。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第十九条中的“办法”改为“规定”。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