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9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向阳生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2年8月22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8月30日召开了有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林业厅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2002年9月2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鉴于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一句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删去。
2、为表述规范准确,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
3、为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建议将第十条中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修改为“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向阳生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2年8月22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8月30日召开了有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林业厅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2002年9月2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鉴于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一句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删去。
2、为表述规范准确,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
3、为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建议将第十条中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修改为“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