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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建设”前增加“规划、”两字,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
2、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进行”修改为“予以”。
3、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一句。
4、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
5、将第十条中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修改为“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
6、《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2年11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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