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9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向阳生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2年8月22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8月2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使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六条中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机构出资”删去。
2、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市急救中心”和第二项中的“军队医院”。
3、将第十条第一、第二项修改为:“(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划分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
4、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除急救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一句。
5、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急救医护人员”修改为“急救工作人员”。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向阳生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2年8月22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8月2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使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六条中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机构出资”删去。
2、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市急救中心”和第二项中的“军队医院”。
3、将第十条第一、第二项修改为:“(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划分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
4、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除急救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一句。
5、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急救医护人员”修改为“急救工作人员”。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