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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六条中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机构出资”。
2、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市急救中心”和第二项中的“军队医院”。
3、将第十条第一、第二项修改为:“(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划分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
4、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除急救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一句。
5、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急救医护人员”修改为“急救工作人员”。
8、《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3年1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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