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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2年9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6月2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十九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开发自治县的水资源,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对县域内水资源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条例》多次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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