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各组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六条中“由有关部门”改为“依法”。
2、施行日期明确为“2002年12月1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各组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六条中“由有关部门”改为“依法”。
2、施行日期明确为“2002年12月1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