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毕节、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检察员职务的审议报告
(2002年3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有平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于2002年2月27日召开会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林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毕节、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31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安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的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5名检察员进行了审议。
拟同意张林春院长提请:
任命赵福全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任命张玉梅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周宗华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刘 博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的职务;
任命肖国勇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庭长;
任命徐宁波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邓大璋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袁良奎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行政审判庭庭长的职务;
任命江友福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秦忠伦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免去其执行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陆 川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薛卫东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李安洪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副庭长;
任命潘晓红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张 敏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张 雄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孟天明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陈贵新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魏 劲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免去董良善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庞 昭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周光林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张绍明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蒋齐贵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建斌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副庭长职务;
免去韩朝武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 长职务;
免去赵文光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 曦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 萍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亚兰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袁淑琴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拟同意王安新检察长提请:
免去王振和、田应江、姚锡树、徐跃祖、黄桂云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检察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有平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于2002年2月27日召开会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林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毕节、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31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安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的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5名检察员进行了审议。
拟同意张林春院长提请:
任命赵福全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任命张玉梅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周宗华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刘 博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的职务;
任命肖国勇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庭长;
任命徐宁波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邓大璋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袁良奎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行政审判庭庭长的职务;
任命江友福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秦忠伦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免去其执行庭副庭长的职务;
任命陆 川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薛卫东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李安洪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副庭长;
任命潘晓红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张 敏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张 雄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孟天明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陈贵新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魏 劲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免去董良善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庞 昭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周光林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张绍明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蒋齐贵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建斌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副庭长职务;
免去韩朝武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 长职务;
免去赵文光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 曦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 萍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亚兰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袁淑琴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拟同意王安新检察长提请:
免去王振和、田应江、姚锡树、徐跃祖、黄桂云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检察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