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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对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提出以下意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需要修改的法规一件
  《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五条中“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优先”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非歧视原则不相符,建议删除第五条中“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优先” 的规定。
  二、需要废止的法规三件
  1、《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规范了人民法庭的工作,我省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的。建议废止该《条例》。
  2、《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定》(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有关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版权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决定》已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出版物的管理。 建议废止该《决定》。
  3、《贵州省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外资、先进技术、人才的决定》(1984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以下简称《决定》)
  由于《决定》有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有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不一致。建议废止该《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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