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5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施行20多年来,对于健全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法、监督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作了新的具体规范。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重新制定《议事规则》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重新制定该规则是必要的;《议事规则(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以决议、决定的形式表示;批准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以决议的形式表示。”
2、在第四十四条最后增加“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此外,还对《议事规则(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施行20多年来,对于健全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法、监督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作了新的具体规范。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重新制定《议事规则》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重新制定该规则是必要的;《议事规则(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以决议、决定的形式表示;批准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以决议的形式表示。”
2、在第四十四条最后增加“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此外,还对《议事规则(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