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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5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以下简称《守则(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施行20年来,对于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中央关于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贵州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战略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组成人员履职行为。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重新制定《守则》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守则(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守则(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重新制定该守则是必要的;《守则(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七条后增加“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专题讲座”。

  2、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专题讲座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删除第八条第三款。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守则,未经批准1年内2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有违反本守则其他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4、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此外,还对《守则(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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