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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5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荣

省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3年5月8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草案)》文本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此前,在《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前期立法调研、文本起草和修改,并于5月13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5月14日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列席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6年和2005年我省先后出台了《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对规范和促进我省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在规范化程度、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已不能满足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和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要求。特别是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我省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合并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地方法规仍各自独立适用,已经无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新要求。同时,人力资源市场在发展和完善中,急需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与应聘、监督管理以及法责等作了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意见

  1、将第一条中的“维护劳动者”改为“保护求职者”。

  2、将第三十四条中的“责令改正”改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3、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求职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责令限期退还求职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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