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应当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具备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以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网站。”
3、将第十八条中的“30日”修改为“10日”。
4、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应当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具备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以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网站。”
3、将第十八条中的“30日”修改为“10日”。
4、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