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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军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2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7月31日召开了有省民政厅等10多个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对《条例》的意见。8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贵阳市开展了撤销街道办事处、设置新型社区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为了巩固改革创新成果,加强社区工作,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并且由经批准设立的社区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中的“社区”两字。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做好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信访、维稳、社区矫正和禁毒等综合性管理事务。”

  3、将第十五条第一款调整为第十四条第三款。

  4、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不承担事项审批、证明、认定等行政管理事务”。

  5、将《条例》中的“社区议事协商机构”修改为“社区议事协商组织”。

  6、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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