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军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7月3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3年7月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3年8月13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8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依据职责”修改为“依据各自职责”;并删去“协同”。
2、在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前增加“同级”二字。
3、在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句尾增加:“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态补偿的”几字。
5、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未经批准”修改为“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6、将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并处以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至3倍罚款”删去。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军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7月3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3年7月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3年8月13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8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依据职责”修改为“依据各自职责”;并删去“协同”。
2、在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前增加“同级”二字。
3、在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句尾增加:“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态补偿的”几字。
5、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未经批准”修改为“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6、将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并处以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至3倍罚款”删去。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