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5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深入,我省在禁毒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创新制度,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固定下来。同时,为了与国务院新出台的《禁毒条例》的内容规范一致,对《条例》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禁毒工作机制,促进禁毒工作规范化,维护社会秩序,修改该条例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将《修正案(草案)》第一项的第九条第二款中的“以就业安置为核心”修改为“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将“于一体”修改为“四位一体”。
2、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深入,我省在禁毒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创新制度,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固定下来。同时,为了与国务院新出台的《禁毒条例》的内容规范一致,对《条例》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禁毒工作机制,促进禁毒工作规范化,维护社会秩序,修改该条例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将《修正案(草案)》第一项的第九条第二款中的“以就业安置为核心”修改为“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将“于一体”修改为“四位一体”。
2、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