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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7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现有森林面积74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42.5%,活立木蓄积近4亿立方米。随着森林面积不断增加,加之极端气候频发,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扑救困难的特点,对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较大威胁。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省共发生森林火灾7480起,过火面积9.4万公顷,毁坏森林面积1.9万公顷,致49人死亡、18人重伤、32人轻伤,财产损失8900万元。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强化预警监测,提高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基本确保了林区的社会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需要作进一步明确;二是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不健全,高火险时段管控力度不够;三是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较为薄弱,防扑火基础设施设备较为落后,防扑火综合能力不高;四是森林防火队伍基层力量薄弱,专职机构少,经费不足。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0年,省林业厅与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即开展起草和前期调研工作。在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为使《条例(草案)》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起草小组先后到黔东南州、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铜仁市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听取基层林业执法人员、乡(镇)、村干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2013年1月,《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又多次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讨论和完善,并再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及部分县级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过10多次反复修改,2013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管理体制和组织保障。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中提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要求,为强化我省森林防火管理体制和组织保障,形成上下统一、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防扑火组织指挥体系,《条例(草案)》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二是各级政府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是对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性森林火灾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进行规范。四是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

  (二)关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防火工作的重点在预防。《条例(草案)》对预防森林火灾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10月至次年5月为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森林高火险期。同时,针对气候特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对因防治病虫鼠害、冰冻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作了细化,并对农业生产性用火明确监管措施。三是明确在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四是根据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免收车辆通行费。另外,《条例(草案)》还对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确定重点森林防火单位,开展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森林火灾的扑救具有高度危险性、专业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条例(草案)》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应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等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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