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3年1月1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决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3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决定》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相关工作有法可依,对贵阳市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职能、职权、责任的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3年1月1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决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3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决定》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相关工作有法可依,对贵阳市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职能、职权、责任的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