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决定》第一项第二款中的“应当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一句修改为“应当报经批准后”。
2、将《决定》第四项删去。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决定》第一项第二款中的“应当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一句修改为“应当报经批准后”。
2、将《决定》第四项删去。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