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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3年1月4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12月11日,委员会协助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决定》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决定》进行了修改。

  2013年3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并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景区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出相应修改是必要的。《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此外,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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