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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不适应、不一致的突出问题,应当予以废止。同意本次会议批准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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