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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3年1月24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3年3月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进松桃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之后,国务院2010年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家和省近几年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陆续出台的政策规定,更加科学规范、详细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通知》要求,该自治县对现行的单行条例进行了全面清理,认为该《条例》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不适应、不一致的突出问题,应当予以废止。根据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原则和松桃自治县的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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