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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1981年,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国务院也相继出台《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规定,各级各部门领导身先士卒,年年带头参加义务植树,全社会生态意识和义务植树氛围越来越浓。30多年来,全省共完成义务植树20.78亿株,参加义务植树3.49亿人次。2012年底,全省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28111公顷,绿化覆盖率25.06%,绿地率19.58%,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68平方米。但生态脆弱仍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颈瓶之一,义务植树成果巩固任务仍十分艰巨,表现在:一是义务植树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履行植树义务多以直接组织为主,方式比较单一,需要探索建立并规范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等义务植树新方式;三是已建成林木、林地和绿地需要加强抚育和管护,提高巩固率;四是义务植树的登记和考核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今年3月,赵克志书记在参加省绿化委员会和贵阳市开展的义务植树活动时明确要求,“人人参与植树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省各级各族干部和群众,要积极参与到义务植树造林、治理石漠化、绿化贵州的活动中来”,并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植树活动,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因此,为进一步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义务植树的开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借鉴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3年,《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后,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即开展起草工作。在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进行多次修改。随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及部分县级政府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和“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反复修改,2013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义务植树的主体范围。全国人大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国务院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因此,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对义务植树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

  (二)义务植树活动月的设定。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每年3月12日为全国的植树节。为更好地宣传发动、更广泛带动公民义务植树,借鉴其他省(区、市)设立植树月、植树周的做法,针对我省绝大部分地区最适宜植树的时间是冬春季,而冬春季期间树叶蒸发量少,土壤墒情好,易于成活,是大规模植树造林时节的实际,考虑到12月年终各单位工作较多,而2、3月又正值春节和“两会”期间,《条例(草案)》将义务植树活动月定在1月。

  (三)义务植树的组织形式。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义务植树要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单位绿化的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并加强监督检查”的要求,为强化义务植树管理,形成上下统一、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义务植树组织管理体系,《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同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义务植树相关工作。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义务植树活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直接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义务植树。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和验收制度。

  (四)义务植树的履行方式。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关于“不断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的形式,提高适龄公民履行义务的覆盖面,提高义务植树的实际成效”的要求,借鉴外省(区、市)立法经验,从增强公民义务植树意识,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的需要出发,《条例(草案)》规定了适龄公民可以选择的义务植树方式,还明确了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将实践中总结的各种履行方式纳入其中,并授权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以植树以外的方式义务植树具体折算办法,丰富和拓展了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和渠道,便于公民更广泛、更有效地参与到义务植树中来,使国家规定落到实处。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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