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的“督促施工单位”。
2、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小桥”后增加“工程的”。
3、将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的“以及”修改为“或者”。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的“督促施工单位”。
2、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小桥”后增加“工程的”。
3、将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的“以及”修改为“或者”。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