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14年1月20日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的名额相等。
第三条补选的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建议,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第四条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
候选人获得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的名额相等。
第三条补选的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建议,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第四条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
候选人获得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