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通过邮箱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11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议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本条例所称建议,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办理议案、建议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选举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工作提供服务保障,逐步推行议案、建议网上办理。”
3.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4.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代表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直接提交电子文档”。
5.在第九条第一款句末增加“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
6.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议案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8.删去第十六条。
9.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修改为“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第二款中的“进行2次交办”修改为“组织分办”。
10.将第三十条与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纳入各承办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人员,安排必要的办理工作经费,落实办理责任。”
1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建议的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同时附上《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的答复后,填写《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并及时寄回交办机构。
“代表建议需要2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并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12.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13.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时,应当为代表查询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提供便利。”
14.将第三十八条中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建议若干件”修改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问题建议若干件”。
15.将第四十四条中的“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修改为“每年11月底前”。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通过邮箱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11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议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本条例所称建议,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办理议案、建议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选举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工作提供服务保障,逐步推行议案、建议网上办理。”
3.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4.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代表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直接提交电子文档”。
5.在第九条第一款句末增加“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
6.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议案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8.删去第十六条。
9.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修改为“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第二款中的“进行2次交办”修改为“组织分办”。
10.将第三十条与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纳入各承办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人员,安排必要的办理工作经费,落实办理责任。”
1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建议的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同时附上《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的答复后,填写《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并及时寄回交办机构。
“代表建议需要2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并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12.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13.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时,应当为代表查询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提供便利。”
14.将第三十八条中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建议若干件”修改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问题建议若干件”。
15.将第四十四条中的“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修改为“每年11月底前”。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