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1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办法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今天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即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中的“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修改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2.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个别”、“部分”;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3.将第八条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4.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三款,内容为:“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5.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1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办法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今天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即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中的“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修改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2.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个别”、“部分”;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3.将第八条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4.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三款,内容为:“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5.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1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